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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泽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池,冯泽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刑初200号自诉人宋金池,男,1935年7月14日生,汉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人冯泽冉,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安阳市北关区。自诉人宋金池以被告人冯泽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审理期间,被告人冯泽冉已履行完毕民事判决内容,宋金池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宋金池自愿撤回自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宋金池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