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再乃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再乃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马再乃拜,女,回族,1970年8月6日出生,住青海省海东市。执行人 马哈如乃,身份证号码:×××,男,回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博文路段曹四路**号*楼西角。申请人马再乃拜与被执行人马哈如乃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西宁城东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2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马哈如乃给付申请人马再乃拜抚育费8000元(自2017年1月9日至5月9日),诉讼费公告费350元,共计8350元。因被执行人马哈如乃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马再乃拜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马哈如乃承担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哈如乃银行账内存款8400元或提取其收入,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常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张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