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伟伟、洛阳市洛龙区夏图家居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伟,洛阳市洛龙区夏图家居商店,洛阳康城迈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民终8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伟,男,汉族,1980年5月16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夏图家居商店,住所地:洛龙区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A馆A8116展位M&DQ。经营者:汤昊燊,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歌,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康城迈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新区望春门街与牡丹大道交汇处中原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6724912XL。法定代表人:林廷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鹏飞,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上诉人王伟伟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夏图家居商店(以下简称:夏图家居)、洛阳康城迈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凯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伟伟、被上诉人夏图家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歌、被上诉人迈凯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伟伟上诉请求: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涉诉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认定需要上诉人对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上诉人诉称该沙发气味过大,对室内环境己经造成了污染,无法正常使用。商家提供的沙发检验报告、海关备案清单、皮革检测报告、皮革鉴定报告和胶粘剂测试报告均不能说明该沙发室内空气质量合格,更不能说明在实际使用中没有对室内环境造成污染、没有对人体产生危害;二、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出具专业机构尚且不能作出的质量检测报告,对该沙发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有违法律公平。夏图家居辩称,上诉人认为沙发质量存在问题没有证据证明,其应提交相关权威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上诉人买的是样品,给他了同一批次的上海权威机构的抽检报告。迈凯龙公司辩称,夏图家居商店系我商场内独立经营的商户,独立提供货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场不经手货物的生活与销售,不应承担责任。该沙发是从居然之家出的货,与我家居广场无关。王伟伟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夏图家居将沙发退货并退货款13000元,被告迈凯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相关检测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16日,原告在被告夏图家居订购意迪森841沙发一套,并与二被告签订定/销货单一份,约定商品价款13000元,已付金额7000元,货款余额6000元,另在备注栏约定,样品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运费150元,顾客自理。原告于当日支付7000元至被告迈凯龙公司商城收银台,并于2014年12月13日支付尾款6000元,被告将沙发送至原告家中。原告称该沙发气味过大,无法正常使用,与被告协商退货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诉。庭审中,原告不要求对所购沙发甲醛含量是否超标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称其购买的沙发气味过大,存在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但并未举证证明该沙发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王伟伟要求被告夏图家居退货退款,被告迈凯龙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伟伟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王伟伟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伟伟购买的沙发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王伟伟在夏图家居订购意迪森841沙发一套,并签订定、销货单一份,约定商品价款13000元,已付金额7000元,货款余额6000元,另在备注栏约定:“样品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运费150元,顾客自理。”该份证据证明,王伟伟知道自已所购商品为样品,对于购买该商品并无异议,双方基于合意达成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约履行。本案中,夏图家居提交了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国家家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等相关证据,证明其所售商品是经质量检验合格,王伟伟诉称沙发存在甲醛超标、气味过大等质量问题,但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于王伟伟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伟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由王伟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裴文娟审 判 员 姬秋萍代理审判员 黄兴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小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