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9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国良与陈春叶唐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良,陈春叶,唐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9678号原告:刘国良,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叶,女,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唐光辉,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刘国良与被告陈春叶、唐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刘国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国良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成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