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彬抢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彬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更6号罪犯李彬,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小店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彬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该犯于2014年8月14日交付山西省平遥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认为,罪犯李彬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彬自服刑以来,遵守监狱各项纪律,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均在93分以上,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该犯在服刑考核期内共获监狱表扬4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项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李彬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霞飞审判员 黄丽萍审判员 张 康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