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肖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197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遂川县。被执行人:余某某,男,197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遂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工商信息、车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除对余梅华执行9035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