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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友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文昌路河滨新村2幢109室,组织机构代码:71097323-7。法定代表人:陈旭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友春,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现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友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浙108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2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良富代理审判员  郭功波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