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洪宇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洪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刑更1号罪犯刘洪宇,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15日被原普兰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2年6月14日被原普兰店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3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5月23日本院作出了(2013)普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洪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大连市普兰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17年4月24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刘洪宇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大连市普兰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罪犯刘洪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原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在缓刑考验期间,罪��刘洪宇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以大公普(治)行罚决字〔2017〕17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于2017年1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以大公普(治)强戒决字[2017]第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洪宇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罪犯刘洪宇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以(2013)普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将该案交付原普兰店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执行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罪犯刘洪宇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以大公普(治)行罚决字〔2017〕17号行政处��决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于2017年1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以大公普(治)强戒决字[2017]第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有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大公普(治)行罚决字〔2017〕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公普(治)强戒决字[2017]第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原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3)普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洪宇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吸毒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且又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其行为违反了法律及行政法规,情节严重,故应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执行机关大连市普兰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对罪犯刘洪宇撤销缓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3)普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刘洪宇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刘洪宇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信海人民陪审员 石玉双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二〇���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程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