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终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兴中与冯红印等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兴中,王高中,冯红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8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兴中,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高中,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红印,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兴中、王高中因与被上诉人冯红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3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兴中、王高中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兴中、王高中在本案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兴中、王高中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上诉人王兴中、王高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利平审 判 员 许永通审 判 员 谷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苏晓玲书 记 员 朱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