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224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岳某与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母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4民初135号原告岳某,男,汉族,1984年2月2日出生,农民,住康县。被告母某,男,汉族,44岁,农民,住甘肃省三河乡母家河村胡家湾社。本院在审理岳某诉被告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审判员  石朝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