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执3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仕臣能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仕臣能源有限公司,赵炳全,姚远妹,蚌埠市利胜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3执3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6778927H。法定代表人:闫小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仕臣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4966445H。法定代表人:赵炳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炳全,男,汉族,1966年5月18日生,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姚远妹,女,汉族,1972年11月25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蚌埠市利胜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74307000-X。法定代表人:孙为民,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4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登报变卖姚远妹位于蚌埠宝龙城市广场3号楼A单元23层1号房产(蚌私字第××号)。次日,买受人尤克帮(身份证号码为)以193万元的价格购得以上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座落于蚌埠宝龙城市广场3号楼A单元23层1号房产(蚌私字第××号)归买受人尤克帮(身份证号码为)所有,该房屋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尤克帮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尤克帮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公强审判员 陈 松审判员 刘润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凯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