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凯与李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李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225号原告:张凯,男,1987年2月7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李凤英,女,1967年4月26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与被告李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50元,共计1075元,由原告张凯负担。审 判 员 桑成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