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王怀亭、马善萍、王辉、王旭与王志凯、邱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亭,马善萍,王辉,王旭,王志凯,邱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980号申请人:王怀亭,男,1938年1月15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申请人:马善萍,女,1969年10月23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申请人:王辉,男,32岁,住山东省平原县。申请人:王旭,男,1990年3月19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申请人:王志凯,男,1987年6月19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申请人:邱娜,女,1985年10月16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申请人王怀亭、马善萍、王辉、王旭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志凯、邱娜的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或价值相等的财产查封。申请人王怀亭、马善萍、王辉、王旭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怀亭、马善萍、王辉、王旭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王志凯、邱娜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或价值相等财产的查封;二、对王金良提供担保的鲁NAK6**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案件申请费890元,由王怀亭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