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宝荣与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高科技生态园锦逸煤气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荣,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高科技生态园锦逸煤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55号申请执行人赵宝荣,男,1970年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高科技生态园锦逸煤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先初,男,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宝荣与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高科技生态园锦逸煤气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七劳人仲字(2016)第882号仲裁裁决一案中,执行标的1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高科技生态园锦逸煤气有限公司保证在2017年4月12日前给付执行款10000.00元整。剩余执行款申请人赵宝荣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赵宝荣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6)第88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廷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俊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