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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侯帅农��承包户与陈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帅农业承包户,陈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21民初442号原告:侯帅农业承包户,农户代表人:侯帅,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被告:陈军,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原告侯帅农业承包户与被告陈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帅农业承包户的农户代表人侯帅、被告陈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侯帅农业承包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粮食差价补贴款2,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4日,原告原农户代表人候连发(已于2014年1月去世)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肇兴镇永兴村的4.5垧土地转包给被告,承包期内所涉土地补贴均归原告所有,2016年11月24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2016年粮食差价补贴由被告一次性返还给原告2,500.00元,但被告领取此补贴后拒绝返还上款,故原告诉至法院。陈军辩称,被告和原告签完协议后得知这种情况补贴款应该归被告,星期四签的协议,星期六就和村领导和镇领导说明了这个补贴款应该由被告领取,未领取的时候被告已经提出异议了,后来补贴款打到被告的存折上,原告就向被告索要,被告认为这项补贴应该归被告所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4日,候连发���业承包户与被告陈军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该土地涉及的各项补贴均归候连发农业承包户所有。候连发农业承包户农户代表人为候连发,共有人为郭淑春、侯帅,候连发于2014年1月7日去世,侯帅被推举为新农户代表。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1月2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2016年国家粮差补贴由承包方一次性返还给发包方2,500.0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亦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此土地转包合同不违背相关法律,故此土地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共遵守。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该土地所涉及的各项补贴均归原告,补充协议约定2016年国家粮差补贴由承包方一次性返还发包方2,500.00元,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本案所争议的补贴包含在合同��补充协议内,也受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束,并且该补贴也在合同履行期内,该补贴应当由原告享有,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粮食差价补贴款2,5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军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侯帅农业承包户补贴款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陈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