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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执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晓娜与张智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娜,张智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2004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娜。被执行人张智广。本院在执行王晓娜与张智广民间借贷纠纷(2016)辽1421民初2851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智广现下落不明,其单位工资款已被其它执行案件冻结。因被执行人张智广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其他财产,本院决定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进审判员 高金辉审判员 王福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