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河南省恒合实业有限公司诉焦作市金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仕雷贸易有限公司、王小雷、翟素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恒合实业有限公司,焦作市金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仕雷贸易有限公司,王小雷,翟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67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恒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红艳,总经理。被执行人焦作市金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朝阳路。法定代表人翟素娥。被执行人河南仕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小翠。被执行人王小雷,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翟素娥,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河南省恒合实业有限公司诉焦作市金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仕雷贸易有限公司、王小雷、翟素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0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焦作市金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省恒合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07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2016年11月15日为257178.81元,自2016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河南仕雷贸易有限公司、王小雷、翟素娥对被告焦作市金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仕雷贸易有限公司、王小雷、翟素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焦作市金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追偿。焦作市金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仕雷贸易有限公司、王小雷、翟素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省恒合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翟素娥名下位于焦作市塔南路太极景润2号楼5楼9号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焦作市金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仕雷贸易有限公司、王小雷、翟素娥名下银行存款1407325.8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二、责令被执行人翟素娥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林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