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云生申请执行习光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生,习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吴云生,男,汉族。被执行人:习光华,男,汉族。吴云生与习光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683民初19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8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习光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