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胡渝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7民特1号申请人胡渝,男,201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监护人胡光州,男,1962年11月15日生,系申请人祖父。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申请人胡渝要求宣告方袁媛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渝诉称,被申请人方袁媛系申请人母亲,母亲方袁媛于2014年6月外出务工,至今不知去向,没有与家人任何联系,经多方寻找仍联系不上,申请人父亲胡玉龙于2016年8月10日意外死亡,现要求本院宣告方袁媛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方袁媛系申请人胡渝母亲,胡玉龙与方袁媛系夫妻关系。方袁媛于2014年6月外出务工,至今不知去向,没有与家人任何联系,家人多方寻找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胡玉龙于2016年8月10日意外死亡,并于2016年8月7日火化。现申请人胡渝暂由胡光龙抚养、照顾。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2月4日在《工人日报》上发出寻找方袁媛的公告。法定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方袁媛仍然下落不明。以上查明事实有以下证据为据:1、淮滨县城关镇派出所的证明原件一份;2、胡渝户口本、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各一份;3、胡玉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的各一份;4、临海市浦泉镇管岱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一份;5、盛立冬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件一份;6、连云港市殡仪馆火化证原件一份;7、本案庭审笔录。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方袁媛于2014年6月外出务工,至今不知去向,没有与家人任何联系,家人多方寻找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已失去联系两年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方袁媛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开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