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田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2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曾用名李某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田某某。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二审被上诉人田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6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故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同意,王某某提交的分家单只有田某某的签字,李某某不予认可,且涉案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至本案诉讼一直登记在李某某名下,故涉案分家单的效力不能予以认定。一审法院依据该分家单判决王某某返还四间房屋中的东两间房屋,李某某、田某某未上诉,应当视为李某某、田某某对一审判决结果的认可,该结果并未损害王某某的合法权益。故,二审驳回王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的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键审 判 员 邹 伟代理审判员 陈召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仁和书 记 员 任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