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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冯巧英与柳贵林、闫治祥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巧英,柳贵林,闫治祥,鄂旗电力棋盘井镇供电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3601号原告:冯巧英,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贵林,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治祥,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鄂旗电力棋盘井镇供电所,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神华小区南门。负责人尚小刚,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巧英诉被告柳贵林、闫治祥、鄂旗电力棋盘井镇供电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8元,由原告冯巧英负担。审 判 长 刘 海 荣代理审判员 袁 登 云人民陪审员 李 玉 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乌日古玛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