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商榕、林功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榕,林功兴,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榕,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功兴,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审被告:XX,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商榕因与被上诉人林功兴、原审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商榕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商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