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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字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段文灿申请执行孙明洪、陈金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文灿,陈金芬,孙明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字518号申请执行人:段文灿,男,白族,1953年4月16日。被执行人:陈金芬,女,1983年8月22日。被执行人:孙明洪,男,1981年11月20日。段文灿申请执行孙明洪、陈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第70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孙明洪、陈金芬的银行、房管、车辆进行查询,银行无存款,房产抵押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孙洪明名下车辆已查封,孙明洪、陈金芬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召开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代理审判员  司 俊代理审判员  李江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