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荣与李文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李文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3133号原告:陈荣,男,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超,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陈荣与被告李文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以原、���告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永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瑜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