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占辉与杨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辉,杨召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925号原告:刘占辉,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被告:杨召辉,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原告刘占辉与被告杨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详细名址,造成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占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智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