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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占辉与杨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辉,杨召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925号原告:刘占辉,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被告:杨召辉,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原告刘占辉与被告杨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详细名址,造成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占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智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