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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程若兵与孙肖礼、赛宇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若兵,孙肖礼,赛宇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4民初974号原告:程若兵,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宇,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肖礼,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人,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赛宇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A1102室。法定代表人:张占明,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若兵与被告孙肖礼、赛宇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宇物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若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宇、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肖礼、赛宇物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程若兵诉称:2015年12月17日,孙肖礼驾驶车牌号为沪D×××××(沪J×××××)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42沪蓉高速(安徽段)上行线行驶至636公里500米处,撞上程若兵驾驶的沪D×××××号重型货车尾部,造成程若兵受伤,两车受损。该起交通事故经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孙肖礼负事故全部责任,程若兵无责任。程若兵因该起交通事故入院治疗,前期医疗费及车辆损失已经处理过。现起诉要求孙肖礼、赛宇物流赔偿后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拖车费等合计121680.45元;平安上海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孙肖礼、赛宇物流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平安上海分公司辩称:1、对于案件事实及事故责任认定予以认可;2、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在平安上海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险,且附加不计免赔;3、程若兵的部分诉请数额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的误工费过高,残疾赔偿金应按安徽农村标准计算;4、事故发生时,孙肖礼驾驶的事故车辆超载,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司商业险中的赔偿应扣除10%;5、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7日,孙肖礼驾驶车牌号为沪D×××××(沪J×××××)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42沪蓉高速(安徽段)上行线行驶至636公里500米处,撞上前方慢车道上程若兵驾驶的沪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造成程若兵受伤,两车受损。该起交通事故经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孙肖礼负事故全部责任,程若兵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程若兵先后被送往金寨县人民医院、六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前期医疗费已另案处理,后期花去医疗费5808.45元,2017年2月28日,程若兵伤情经安徽皖西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综合评定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另查明,孙肖礼驾驶的沪D×××××(沪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于赛宇物流所有,该车辆在平安上海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程若兵驾驶的车辆属自己所有,2014年起挂靠在上海裕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程若兵自2014年10月租房居住在六安市××区清水街道北苑社区,2015年购买了六安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柏庄春暖花开小区108.61平方的商品房。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及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拖车费发票、购车协议、车辆挂靠合同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孙肖礼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全责,致程若兵受伤,车辆受损,事实清楚,其驾驶的沪D×××××(沪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于赛宇物流所有,并在平安上海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平安上海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程若兵诉请的医疗费5808.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55天×30元/天)、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天)、护理费10260元(90天×114元/天)、拖车费2900元,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诉请误工费27900元(180天×155元/天),鉴于程若兵从事道路运输,可按交通运输业上年平均工资计算;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根据其伤情,支持5000元;诉请交通费1000元,酌定为600元;诉请货物损失1850元,未提供证据证实,平安上海分公司也不认可,不予支持。关于平安上海分公司辩称孙肖礼驾驶的车辆超载,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商业险中的赔偿应扣除10%,未提供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关于程若兵的疾残赔偿金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鉴于程若兵在六安城区居住满一年以上,购置了商品房,长年从事道路运输并有稳定的收入,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诉请残疾赔偿金58321元,计算有误,应为58312元。综上所述,程若兵的各项损失共计为115130.45元。鉴定费1300元,已由程若兵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程若兵医疗费5808.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0260元、误工费27900、伤残赔偿金58312、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600元、拖车费2900元,合计115130.45元。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款汇金寨县人民法院。(开户名:金寨县人民法院古碑人民法庭案款,开户号:10090436889001000124013,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1367元,原告程若兵负担200元,被告孙肖礼、赛宇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167元。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孙肖礼、赛宇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伦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