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杨浩良与杨浩庆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浩良,杨浩庆,蔡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2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浩良,男,194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浩庆,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一审第三人:蔡俊,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再审申请人杨浩良因与被申请人杨浩庆及一审第三人蔡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沪02民终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浩良申请再审称,系争的本市普善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是他通过与杨浩庆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得,房屋买卖、交割手续均办理完成,他与杨浩庆就系争房屋仅存在买卖关系、不存在抵押借款关系。房地产买卖与抵押有不同登记方式,杨浩庆是房地产专业人士对此明知,以买卖方式出售系争房屋是杨浩庆当时真实意思。系争房屋买卖价格经过房地产交易价格审核,系争房屋交易价格不存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情形。本案一、二审未传唤证人出庭接受质证,采信杨浩庆单方事后委托评估得出的当时市场价错误,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被申请人杨浩庆称,系争房屋系他当年因儿子出国留学需资金向杨浩良借款的抵押物,应杨浩良要求采用的买卖形式,借款金额就是系争房屋买卖合同价。此事家中亲友都知道,另案诉讼中他们的父亲、兄弟就此出具过书面证明,兄弟杨浩成还出庭作过证,系争房屋买卖市场价的评估报告亦是他在另案诉讼中提供,杨浩良明确表示不愿重新评估。他与杨浩良围绕系争房屋几度诉讼,相关案件经审理均采纳了他就系争房屋并非真实买卖关系的意见,本案及相关案件判决均是正确的,请求驳回本案再审申请。一审第三人蔡俊称,他同意杨浩良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房屋虽系杨浩良经由与杨浩庆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变更登记为系争房屋权利人,但系争房屋买卖除具有外在形式,欠缺房款收付、房屋交接等房屋买卖合同要件和履行手续,且系争房屋变更权利人后,杨浩庆仍可在系争房屋内无限期居住,虽杨浩庆于居住期间按月给付杨浩良一定款项,但双方对款项属性并未作明确约定,而当杨浩良与杨浩庆就系争房屋是否真实买卖发生争议时,在先生效判决已确认杨浩良与杨浩庆之间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本案一、二审再次经审查亦作出杨浩良与杨浩庆之间并不存在买卖系争房屋真实意思的认定,相关判决均经分析给出了理由,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涉案证人证言、评估报告均系在先诉讼证据且经过在先案件审查,以此为由对本案申请再审,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杨浩良就本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浩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泳雷审判员 李江英审判员 蒋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君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