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长春绿园支行与王俊玉、长春赛博沃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王俊玉,长春赛博沃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大海,行长。被执行人王俊玉,住吉林省乾安县。被执行人长春赛博沃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张云飞,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俊玉、长春赛博沃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吉长忠信证经字第94号公证书,于2014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俊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俊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取得查封的被执行人王俊玉名下车牌号吉AUB3**车辆评估报告和拍卖成交确认书,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6)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2012)吉长忠信证经字第2340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永森审判员 刘世平审判员 孟 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原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