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五根与吴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五根,吴保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7民初515号原告:朱五根,男,195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吴保文,男,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原告朱五根诉被告吴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五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保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五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稻谷款160524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原告将收集村民的稻谷卖给被告,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稻谷款160524元,约定月底还清,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搪塞,至今未付,今年10月18日,被告当着东塘派出所公安干警的面,写了还款保证书,但还是未付,被告此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原告和很多农民的利益。现只好具状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不出庭应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放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8日,被告吴保文在东塘派出所作出保证,在2016年10月24日还款10万元,余款在同年10月30日还清,由于被告未按该约定还款,被告又在2017年元月25日保证在同年正月21日付款12万元,剩余40500元在7月初全部归还,综上,被告吴保文欠原告稻谷款是1605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稻谷的合同关系,且被告吴保文欠原告朱五根稻谷款1605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吴保文出具给原告的保证书为凭,被告多次约定还款时间,至今均未按约定还款,显属违约,现原告朱五根要求被告吴保文给付稻谷款160500元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保文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朱五根清偿购买稻谷款160500元。如果被告吴保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计1755元,由被告吴保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