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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邱剑波、林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剑波,林秀芳,陈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剑波,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秀芳,女,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乐,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航城三峰路500号世纪公馆B区。上诉人邱剑波、林秀芳因与被上诉人陈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剑波、林秀芳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邱剑波、林秀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