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胡宏斌诉被告郭俊涛、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宏斌,郭俊涛,宋洁,胡宏斌,郭俊涛,宋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664号原告:胡宏斌,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郭俊涛,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被告:宋洁,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原告胡宏斌与被告郭俊涛、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已经支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宏斌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宏斌负担。审判员 王磊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斐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