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吕长海、吕成等与樊金波、王艳青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长海,吕成,吕长江,樊金波,王艳青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355号之一原告:吕长海,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突泉县。原告:吕成,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突泉县。原告:吕长江,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突泉县。被告:樊金波,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满族,现住突泉县。被告:王艳青,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突泉县。原告吕长海、吕成、吕长江诉被告樊金波、王艳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吕长海、吕成、吕长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长海、吕成、吕长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长海、吕成、吕长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0元,减半收取252.50元,由原告吕长海、吕成、吕长江负担。审 判 长 赵 宇人民陪审员 白子平人民陪审员 张瑞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继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