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菊眉、王惠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菊眉,王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周菊眉,女,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执行人:王惠芬,女,汉族,农民,住象山县。周菊眉与王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惠芬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周菊眉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惠芬归还执行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6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惠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人周菊眉执行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书562.5元、实际执行费650元。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惠芬与申请执行人周菊眉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周菊眉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调解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7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雍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