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007号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于世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飞,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瑞平,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现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赵静,女,1980年12月7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全部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