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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终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京盾建筑工程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贵州明晟鑫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京盾建筑工程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贵州明晟鑫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京盾建筑工程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凯途发展大厦7楼4单元。现住所地:长顺县高级中学旁。法定代表人:伍丽萍,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明晟鑫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甘荫塘小街**号。法定代表人:孙世雄,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京盾建筑工程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明晟鑫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黔2729民初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顺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9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顺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京盾建筑工程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田一铭审判员  李颖敏审判员  刘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