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李志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李志康,周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19号街坊。负责人:崔建齐,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天元,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康,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卫,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郭昉杓,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志康、周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书光审判员 温双双审判员 张颜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佳颖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函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你院呈送的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志康、周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理由如下:二审中,周卫自称事发后因其经济困难公司没有扣发其工资,但将来经济好转后公司将扣发,并称出院后三个月拆除外固定,当年10月底上班。依周卫所述,其是否存在误工损失?出院后医疗费如何确定?其是否存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期限、程度如何确定?以上意见供你院重审时参考。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