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7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岳喜武与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家歌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喜武,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家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2民初7921号原告岳喜武,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果园村。被告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法定代表人刘海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宝红,系辽宁中信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永波,系辽宁中信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家歌,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莲花镇潘店村潘店屯。原告岳喜武诉被告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家歌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喜武和被告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宝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家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9月4日,我被被告于家歌雇佣到被告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从事消防管道安装工作,期间被告于家歌支付部分劳务费。2016年5月16日我起诉被告于家歌要求支付工资,经协商,于家歌给付了一半的工资,还剩6500元工资于家歌口头承诺10月1日前给,我就撤诉了。但至今于家歌一拖再拖,拒不支付。由于我从事的工程项目系被告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故要求该被告共同给付我所欠的劳务费6500元。被告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辩称: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系我公司承建,该项目已经招投标发包给大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否再发包不清楚,该项工程刚完工,双方尚未进行具体结算,原告是否在该项工程从事劳务不清楚,原告索要的劳务费与我公司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于家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9月4日,原告岳喜武被被告于家歌雇佣到被告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胜利路拓宽工程从事消防管道安装工作。2014年9月4日,被告于家歌的项目负责人徐大林给原告出具了确认条,确认原告工作163个工日,按每个工日240结算,已支款21200元,余款17920元。之后被告于家歌给付原告部分款项,尚欠劳务费6500元。另查,2012年12月,被告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大连市胜利路沿线(胜利路以南、太原街以东、联合路以西区域和松花街以东、胜利路两侧)拓宽改造项目的住宅回迁区消防工程经理招标,大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确认单和被告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本院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于家歌,并为被告于家歌提供劳务,被告于家歌理应给付原告劳务费。被告于家歌的工地项目负责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被告于家歌未按其承诺及时给付原告劳务费,原告现要求被告于家歌给付劳务费65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他人,且尚未对该工程进行结算,故原告要求改被告承担给付劳务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于家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家歌给付原告岳喜武劳务费人民币6,5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于家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