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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文强、吴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强,吴小斌,曾玉凤,张卫华,台州环海制冷部件有限公司,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强,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琦,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小斌,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玉环县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玉凤,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卫华,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环海制冷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机电产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曾玉凤,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涛,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上诉人张文强与被上诉人吴小斌、曾玉凤、张卫华、台州环海制冷部件有限公司、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6)浙1021民初5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文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文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文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75元,减半收取3687.50元,由上诉人张文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杰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