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廖书平、刘小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书平,刘小东,张红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书平,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刘小东,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张红叶,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廖书平与被执行人刘小东、张红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40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刘小东、张红叶的银行存款情况,因实际存款余额过小而未予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张红叶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封被执行人刘小东所有的浙E×××××小型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4、查询被执行人张红叶在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5、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小东所有的位于长兴县夹浦镇的房产(已设定抵押,无益处置)。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5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