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622号务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务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62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务某某,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务某某于2016年8月14日晚,在本市含元路其朋友家吃饭喝酒,当晚22时许,被告人务某某驾驶陕AXXX**号小轿车,沿未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未央辅道时,被民警查获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务某某血醇浓度为89.09mg/100ml。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务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务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员宋春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