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21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某甲、胡某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民特4号申请人:胡某甲,女,200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理人:胡新明(系胡某甲的祖父),男,194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胡某乙,男,200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理人:胡新明(系胡远恒的祖父),男,194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述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乾龙,安徽省濉溪县百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胡某甲、胡某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某甲、胡某乙诉称,胡某甲、胡某乙与娄秀玲系母子关系。2012年2月20日,娄秀玲因生气离家出走,长达5年之久,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父亲胡永祥于2016年5月27日因病死亡,两申请人成为孤儿,无人照看,只有跟随爷爷胡新明生活,现胡新明年老体弱,生活困难,为了申请人能够更好地生活学习,特申请宣告娄秀玲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娄秀玲,女,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及原居住地安徽省濉溪县某镇某村后某队×号,系申请人胡某甲、胡某乙的母亲,公民身份号码。2012年2月20日,娄秀玲因生气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的父亲胡永祥于2016年5月27日因病死亡,此后胡某乙、胡某甲随其祖父胡新明居住生活。胡某甲、胡某乙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娄秀玲为失踪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2月10日发出寻找娄秀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娄秀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娄秀玲于2012年2月20日起下落不明已满3年,且经本院发出公告后仍然下落不明,其子女胡某甲、胡某乙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本院宣告娄秀玲为失踪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胡某甲、胡某乙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娄秀玲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丁淑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