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82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方焕荣与郭志强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焕荣,郭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财保87号申请人:方焕荣,女,1960年10月3日出生,住开原市。被申请人:郭志强,住开原市。申请人方焕荣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郭志强所驾驶的黑LLDx**号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5万元。申请人吕福岩用其所有的坐落于开原市兴开街xx岗村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志强所驾驶的黑LLDx**号车予以扣押。案件申请费520元,由被申请人郭志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潘桂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