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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白爱爱与被告杨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爱爱,杨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389号原告:白爱爱,女,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段世刚,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岗,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委托代理人:呼学军,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爱爱与被告杨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中止本案的审理,进行庭外和解,期限为一个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中止期限届满后,恢复本案的审理。审判员  贺军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军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