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白爱爱与被告杨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爱爱,杨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389号原告:白爱爱,女,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段世刚,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岗,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委托代理人:呼学军,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爱爱与被告杨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中止本案的审理,进行庭外和解,期限为一个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中止期限届满后,恢复本案的审理。审判员 贺军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军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