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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1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孟凡冰与郭悦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冰,郭悦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民初867号原告:孟凡冰,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被告:郭悦震,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原告孟凡冰与被告郭悦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原告孟凡冰在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居住,被告郭悦震在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居住。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经常居住地均在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被告郭悦震经常居住地的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存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