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楼彩霞与廖生平居间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22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生平,楼彩霞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生平,住湖北省汉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彩霞,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民,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廖生平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8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廖生平上诉称:1、原审裁定认定本居间合同的履行地点为天河区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促成被上诉人与案外人订立什么性质的合同,其合同履行地,与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的居间合同的履行地没有联系;2、本案居间协议没有约定天河区法院管辖,而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湖北省汉川市,因此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廖生平以促成被上诉人与第三方达成房屋租赁合同为目的,围绕涉案房产居中斡旋,其主要活动必然围绕涉案房产所在地进行,故涉案物业所在地可视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至于上诉人廖生平以居间合同的履行地与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地没有联系为由,要求本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意见,因不符合房屋中介斡旋活动的一般习惯,且上诉人廖生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从未在房屋所在地居中斡旋,因此,对该上诉意见、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育周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玮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