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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民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公司与武冈市公路管理局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公司,武冈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民终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公司,住所地武冈市庆丰路忠义亭转角1号。负责人:周伟,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王平,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冈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武冈市解放路153号。法定代表人:王太平,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亮,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先球,男,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武冈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冈市公路管理局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6)湘0581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地保险武冈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王平,被上诉人武冈市公路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亮、陆先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地保险武冈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6)湘0581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武冈市公路管理局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按城镇标准计算孙中进死亡赔偿金依据明显不足;二、一审对上诉人提出的调查取证及核实相关证据申请未予采纳也未给任何回应,程序不合法。武冈市公路管理局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武冈市公路管理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大地保险武冈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31000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7月8日10时54分左右,武冈市公路管理局职工夏泉驾驶武冈市公路管理局所有的湘E****0小轿车在隆回县桃洪镇二桥路高速环形路口东侧起步入环形路口时,与孙中进驾驶在环形路口行驶的湘E****6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孙中进受伤后经隆回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交通事故,经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中进承担次要责任,夏泉承担主要责任。孙中进受伤后在隆回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后死亡,用去医疗费6745元。受害人孙中进方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6745元,死亡赔偿金576760元(28838元/年×20年),丧葬费26944.5元(53889元÷12个月×6个月),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630449.5元。孙中进受伤死亡后,武冈市公路管理局于2016年7月18日向死者孙中进的亲属赔付了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556800元。同日,武冈市公路管理局及夏泉与死者孙中进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另查明,武冈市公路管理局于2015年7月27日为其所有的湘E718**小轿车在大地保险武冈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的三责险,保险期限为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根据武冈市公路管理局与大地保险武冈支公司双方签订的交强险和三责险合同约定,大地保险武冈支公司在本次事故应承担赔付金额为476068.15元[交强险范围内116745元+三责险范围内(630449.5﹣116745元)×70%]。大地保险武冈支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武冈市公路管理局支付了保险理赔款225958.82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受害人孙中进的损失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以及大地保险武冈支公司是否按照武冈市公路管理局、大地保险武冈支公司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足额支付保险理赔金。从武冈市公路管理局、大地保险武冈支公司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武冈市公路管理局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清单和派出所、洗涤公司、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明受害人孙中进在城镇务工且居住在城镇,大地保险武冈支公司虽提出相反证据,但尚不能足以证明受害人孙中进不在城镇务工和居住在城镇的事实,故受害人孙中进的损失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总损失计算为630449.5元。本案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先由大地保险武冈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大地保险武冈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根据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肇事车已向大地保险武冈支公司投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责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大地保险武冈支公司应依法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大地保险武冈支公司在本次事故应承担赔付金额为476068.15元[交强险范围内116745元+三责险范围内(630449.5元﹣116745元)×70%]。大地保险武冈支公司已向武冈市公路管理局支付了理赔款225958.82元,故大地保险武冈支公司还应支付武冈市公路管理局理赔款250109.33元(476068.15元-225958.82元)。武冈市公路管理局与受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向受害人亲属支付了556800元,超出了大地保险武冈支公司应承担的赔付金额476068.15元,超出部分即80731.85元(556800元-476068.15元)系武冈市公路管理局自愿赔付行为,与大地保险武冈支公司无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大地保险武冈支公司支付武冈市公路管理局保险理赔款250109.33元,此款限大地保险武冈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武冈市公路管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武冈市公路管理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受害人孙中进在城镇务工且居住在城镇。大地保险武冈支公司虽提交了证据,用于证明孙中进担任村秘书未到城镇务工,但受害人孙中进进城务工与其在村委会担任秘书并不必然冲突。大地保险武冈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孙中进在城镇务工并居住在城镇的事实。原审按城镇标准计算孙中进的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大地保险武冈支公司上诉主张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孙中进死亡赔偿金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大地保险武冈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 霞审 判 员  汤松柏代理审判员  曾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雷丽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