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执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长葛市分公司、田青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长葛市分公司,田青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82执25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长葛市分公司,住长葛市建设路中段被执行人:田青军,男性,1973年2月18日出生,住长葛市;刘明智,男性,1968年12月19日出生,住长葛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长葛市分公司与田青军、刘明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梅安审判员 王明欣审判员 桂红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仝建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