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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3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董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方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3民初636号原告: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稔山镇边马(镇政府大院三楼)。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常军、朱昱祯,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董方,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永和经济区,原告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崇峰代理审判员  练新贵代理审判员  刘振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罗华光书 记 员  宋国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