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拥江与何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拥江,何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304民初579号原告:刘拥江,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何炬,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拥江与被告何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拥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要求归还本人在被告东南海饭店2016年10月18日至11月30日的工资贰万壹仟柒佰叁捨(21730.0元整)。事实和理由:本人应东南海饭店老板何炬聘请承包其饭店厨房。经两方协商,本人带厨师团队从2016年10月18日起开始工作。经两方口头协议,应在11月17日发放工资,被告人因借口支不出工资为由一直拖欠工资不发。本人只有宽限几天,直到11月30日,被告人还是以各种理由不发工资,我只有停止了在被告饭店的工作。后两方协商后,打了欠条写有年前归还我工资,这样我们之间中止了工作,可到现在饭店关门,被告不露面也没归还我工资。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刘拥江与被告何炬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何炬于2017年6月15日前归还原告刘拥江工资1500元,以后每月15日前归还原告刘拥江1500元至工资总额21730元全部还清为止。如有一期未归还,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全部余款。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被告何炬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黄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