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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廖小玲、黄许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小玲,黄许明,韦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89号申请执行人廖小玲,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黄许明,男,1962年1月5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韦晓霞,女,1964年5月3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廖小玲申请执行黄许明、韦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桂132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和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桂13民终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彩华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分别于2017年5月5日、9日主动向本院存入执行款166741.30元,至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象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祥敏